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1636號
SLDM,101,審易,1636,201211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16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樓為文
具 保 人 李柏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李柏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李柏鋒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李柏鋒繳納現金後,已將被 告樓為文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並未到庭,而有逃匿之情,自應將具 保人李柏鋒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