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67號
KLDV,101,訴,467,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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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陳綉珍
被   告 廖霈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89之 5號,有戶籍謄 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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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