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華
被 告 茄苳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仲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4 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其與被告間所簽訂之公寓大廈綜合管理服務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依原告卷附上開契 約書第14條:「因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訴訟, 雙方合意以甲方(即被告茄苳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所 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且被告 之地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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