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王進男
王秀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 上訴人 洪木生
訴訟代理人 楊錦如
複 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坐落基隆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基隆市○○區○○○段○○○○段○○○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