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慧蓉、蕭德禧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且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487元,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