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1年度,1658號
KLDV,101,基小,1658,201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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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65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姵晨
      樊怡忻
被   告 王麗明  原住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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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