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1年度,1646號
KLDV,101,基小,1646,201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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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64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樊怡忻
      楊登尊
訴訟代理人 張姵晨
兼送達代收

被   告 陳恩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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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