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1年度,1502號
KLDV,101,基小,1502,2012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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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502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魏偉峰
被   告 黃證銓(原姓名黃佳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
日所為之101年度基小字第1502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姓名「黃證詮」應更正為「黃證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應更正 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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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