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廖信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4年9月6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由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收養為養子,惟乙○○已於84年9月6日死亡,今期望能認 祖歸宗,為此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乙○○間之收養關係等 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國96 年5 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意旨,係以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 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至於單獨收養而收養 者死亡後,或夫妻共同收養時,夫或妻死亡,而生存之一方 與養子女已終止收養關係後,養子女亦可適用本項規定聲請 法院許可終止其與已死亡之養父母之收養關係。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由養父母乙○○、蔡秀英共同收養為養子 ,而聲請人已於101年11月16日與養母蔡秀英終止收養關係 ,另養父乙○○業於84年9月6日死亡,已據聲請人提出戶籍 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綜觀全案卷證所示, 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 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乙○○間之 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