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謝岱宇
聲 請 人 謝進錦
樓
聲 請 人 謝采真
聲 請 人 謝游桂瑛
上列聲請人等聲明繼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謝游桂瑛、謝岱宇、謝進錦、謝采真係被繼承人謝慶
華(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路58巷27號)之配偶及
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7月7日死亡,聲請
人等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慶華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