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784號
KLDV,101,司促,11784,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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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7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殷玉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7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約定自92年7月4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1月15日止累
計58,814元未給付,其中55,573元為本金、3,005元為利息
、23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17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殷玉強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5% │
│ │55573 │ │1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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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