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6年度,708號
CLEV,106,壢小,708,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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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7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美齡
被   告 柳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柳陳素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最末次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最末次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柳陳素英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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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