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7號
KLDV,101,司,7,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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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嘉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超實美公司 )為獨資公司,原負責人林來旺於民國97年4 月20日死亡, 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0 年度司字 第19號裁定選任為超實美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於100年9月 6日向鈞院聲報就任、鈞院於○○○○○○○○○○○○○○○○○○ ○○○○○號函復准予備查後,聲請人即依法進行清算程序, 並將清算完結之各種表冊送交唯一股東林來旺之遺產管理人 黃銘煌律師請求承認,黃銘煌律師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依 法視為承認。又超實美公司雖於100 年有法定未分配盈餘新 臺幣(下同)5,212,997 元,但尚欠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關稅 及罰鍰共12,31 4,855 元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 分局營利事業所得稅1,141,123 元,計13,455,978元,上開 未分配盈餘顯不足清償,爰先後於101年4月17日向鈞院聲報 超實美公司清算完結及於101年7月16日向鈞院聲請宣告超實 美公司破產。請鈞院於核准清算完結之聲報後,依公司法第 83 條之規定准予清算人之解任云云。
二、按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 務、分派盈餘、虧損或賸餘財產。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 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而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 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113 條分別準用第84條 第1 項、第89條第1、2項及第82條本文定有明文。從而,清 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清算程序始能認為完結,其職 務亦方才終了。而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將清算人解任 ,則以認為有必要之情形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101年4月17日向本院呈報超實美公司清算 完結,但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及民事庭均認清算事務尚未完 結,先後以101 年度司司字第21號裁定駁回其清算完結之聲 報及以101年度抗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另聲請人於101 年7 月16日向本院聲請宣告超實美公司破產部分,亦未經本 院宣告超實美公司破產並為其選任破產管理人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綦詳,可見聲請人並未完成其身為超實



美公司清算人之職務,亦核無解任其為超實美公司清算人之 必要。則聲請人之超實美公司清算人職務仍應存續。從而, 其聲請解任清算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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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