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昭
訴訟代理人 莊錦祥
林勳誠
被 告 永久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木田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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