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昭
訴訟代理人 莊錦祥
被 告 永久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木田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收受系爭支票後,貼現與國產租賃公司之撥付款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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