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088號
KLDM,101,聲,1088,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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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素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林曉陽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101 年度執更字第605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素惠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當時之被告林曉陽因犯詐欺案件, 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12月26日 ,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3 萬元,由具保人陳素惠繳納現金後 ,已將之釋放。茲受刑人於該案經判處罪刑並定其執行為有 期徒刑8月確定;惟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顯已逃匿 ,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法律規定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三、本案情形
經查:聲請意旨既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 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見確有前開具 保之事實無疑。其次,受刑人住所設於基隆市○○區○○路 00巷000 ○0 號,亦有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附卷 足憑。執行傳票經合法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受刑人亦拒不 到案執行,並有送達證書各2 紙存卷可考。再經聲請人即檢 察官命警拘提結果,並無所獲,亦有該檢察署拘票及其報告 書各一紙留卷可證,足見受刑人確有經合法傳喚而拒不到案 執行之情形無訛。準此以觀,受刑人已經逃匿一節應堪認定 ,揆諸前述規定,具保人之保證金自應予以沒入。本件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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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