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18號
CYDV,101,除,118,2012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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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原綱衡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德
訴訟代理人 許淑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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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8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中埔鄉公所│嘉義縣中埔│100年9月22日│10,000元 │25497 │ │
│ │李元錦 │鄉農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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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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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綱衡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