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李昭寬
輔 佐 人 簡切女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瑞源
被 告 李永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10,2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
3,634,168 元【計算式:請求返還土地面積4569.19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780/每平方公尺=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原告僅繳納10,240元,尚欠26,
7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