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81號
CYDV,101,訴,381,2012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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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寶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建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清居
徐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70,30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5,05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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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