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1年度,32號
CYDV,101,親,32,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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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親字第32號
原    告 李建龍
被    告 李富庭
兼法定代理人 陳雅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
1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李富庭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富庭(民國95年8 月8 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生母即被告陳雅霖於94年間因 未婚懷孕,於95年8 月8 日生下被告李富庭,遂經他人介紹 ,於98年4 月15日與原告結婚,被告李富庭即登記為原告之 子,惟原告與被告李富庭間確實無真實血緣關係,但卻有戶 籍登記,原告與被告李富庭間身分關係不明確,致影響原告 在私法上之地位,自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爰依法提起 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 、戶口名簿等件為證,又兩造囑託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 院大林醫院進行親子血緣鑑定,鑑定報告所載略以:可以排 除李建龍李富庭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假設(8 重排除)等語 ,有該醫院鑑定報告1 份附卷可稽。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 ,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 精確度既已達百分之九九點九八以上,是上開親子鑑定結果 應堪可採。衡之上情,足證原告與被告李富庭間確無親子關 係,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 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 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 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 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臺上 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李富庭戶籍登記之父為原 告,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在卷可查,然事實上原告與被告 李富庭並無親子關係,故原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 除戶籍登記不實之不利益。又因上開不實戶籍登記之故,原 告與被告李富庭間因親子關係所生之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 利義務存否即不明確,此等法律關係有無即有不安之狀態, 並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是以,原告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



上利益,而得起訴請求確認。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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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