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賴景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勝雄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因分割共有物分
割所生之法定抵押權應予塗銷,而原告請求塗銷之法定抵押權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8,274 元,有原告民國101 年11月22日民
事陳報狀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274 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