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150號
CYDV,101,監宣,150,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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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林竹村
相 對 人 林源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源銘(民國34年11月1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竹村(民國56年11月1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林桐義(民國58年8月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聲請人之父親林源銘於民國101年9 月3日起因意外事故,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 精神障礙,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聲請鈞院准予裁定相對人林源銘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於鑑定人即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趙星豪醫師 前訊問林源銘林源銘對法官之點呼無反應。鑑定人趙星豪 醫師對於林源銘之心神狀況鑑定後認:受鑑定人因顱內出血 ,雖經手術治療,仍造成重度意識障礙,肢體偏癱,言語理 解表達能力喪失,在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5分 ,無任何言語表達。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此有訊問筆錄在卷佐參。因此,本件聲請,屬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宣告林源銘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林竹村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源銘之長子, 林源銘之配偶林李碧秀與聲請人之其他手足即林文英林桐 義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林源銘之監護人,有戶 籍謄本及聲明書可按。本院認由聲請人林竹村擔任監護人,



較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源銘之最佳利益,因此,爰選定 聲請人林竹村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源銘之監護人;同時並指 定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次子林桐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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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