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彭貞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富喆
附表:
㈠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 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 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 千元。計算式:8 人× 10份×34元-1 千元=17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 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
㈡債權人劉蘇春花405,000 元債權發生之時間、起因;如為民間 互助會,何時跟會、為何跟會?會員(含會首人數)、第幾會 以多少元得標?為內標或外標?請均予詳細說明。㈢說明,聲請人現在住所:「嘉義市○區○○路396 號」房屋, 目前有幾人同住?同住者之姓名?與屋主彭王春子關係。㈣提出彭吉雄、彭王春子、彭志煌、彭玲玲等4 人民國98年度至 100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㈤聲請狀陳明之補貼彭王春子每月6000元之房屋使用費,是否包 括入扶養彭王春子之3000元扶養費之內?
㈥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 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㈦請陳報聲請人主張扶養之彭吉雄、彭王春紫、劉濬豪、劉珀成 等人是否有領取弱勢家庭兒童補貼、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 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