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嘉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 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怡禎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78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 千元 。計算式:17人×10份×34元-1,000 元=4,780 )。又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請陳報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台新銀行成立協商後,至目前共 繳納幾期,尚欠金額若干。
(四)請提出聲請人與另外四家資產公司及農會協商每月需還款 10,000元之協議書。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近(101 年度)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含 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證明文件,並陳報目前平均每月薪
資收入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各項之實際支出證明(應提出 收據或發票等,若無,應以書面說明),其中油費部分, 應釋明工作地點,及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扶養 費部分應提出扶養費支出之詳細明細表及實際支出證明; 另房租部份,請釋明有何另於嘉義縣民雄鄉租屋之必要( 聲請人戶籍地設於嘉義市○區○○路396 巷40號)。(七)請釋明聲請人配偶楊麗娟(即楊喬如)有何需聲請人扶養 之必要,若為無法工作,應提出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若 否,則陳報聲請人配偶目前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 、支應其子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 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並提出為受扶養 人楊麗娟(即楊喬如)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4000元之相關 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提出受扶養人陳彥君財產及收入狀況(應提出其他土地 、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 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 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釋明聲請人女兒陳 彥君(79年出生,已滿22歲)有何需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並提出為受扶養人陳彥君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8,000 元之 詳細明細表及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 應以書面說明。
(九)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楊麗娟(即楊喬如)、陳彥君是否 有領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 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 明。
(十)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