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1年度,42號
CYDV,101,抗,42,2012112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42號
抗 告 人 游淞茗
相 對 人 張瑞財
      林麗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10月15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1 年度司拍字第138 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 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 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 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 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 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 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 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 字第270 號判決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民 國51年10月8 日民刑庭總會決議( 三) 參照)。至於為拍賣 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 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 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 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 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 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債權債務關係,抗告人業已給付相對人 共新臺幣(下同)340 萬元,何來尚欠20萬元,況抗告人當 初係設定土地250 萬元抵押、房屋50萬元抵押,縱尚有20萬 元未清償,相對人亦應依照當初約定,先塗銷土地設定,但 相對人態度惡劣,言詞不客氣,認為自己有錢,只要請律師 處理即可,抗告人已在警察機關報案,即日不久可能會開庭 ,請求將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暫緩,為此,爰提出抗告,請 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以抗告人於100 年12月5 日以附表所示不 動產為向相對人等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300 萬元



之抵押權,相對人等債權額比例各2 分之1 ,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05 年12月1 日,並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抗告人於 100 年12月7 日向相對人等借用300 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 ,清償期為101 年9 月5 日,詎清償期屆至,抗告人尚欠本 金20萬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本票等影本為證,本院原審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 之聲請,即無不當。抗告人上開已全數清償等抗告意旨,核 係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依首揭說明,抗告意旨均非拍賣抵 押物之非訟事件程序中所得審究,並無礙於相對人就設定抵 押之不動產聲請拍賣而為清償之權利行使,抗告人自應另就 其爭執之事項,與相對人進行協商或循其他方式妥適履行債 務。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 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而本件抗告既經駁回,關於抗告程序費用自應由 抗告人負擔。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為1,000 元,依前揭規定 ,應由抗告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 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陳思睿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
│ 附表︰ 101年度抗字第42號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巿│ │竹村│ │218 │建│737.82 │60分之4 │聲請人債權額│




│ │ │ │ │ │ │ │ │ │比例各2分之1│
├──┼───┼────┼──┼───┼─────┼─┼──────┼───────┼──────┤
│002 │嘉義巿│ │竹村│ │223 │建│542.78 │6分之4 │聲請人債權額│
│ │ │ │ │ │ │ │ │ │比例各2分之1│
├──┼───┼────┼──┼───┼─────┼─┼──────┼───────┼──────┤
│003 │嘉義巿│ │竹村│ │226 │道│398.73 │48分之4 │聲請人債權額│
│ │ │ │ │ │ │ │ │ │比例各2分之1│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