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4號
反訴 原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顏嚴光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反訴 被告 永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舜
原 告 久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101 年11月21日提起
反訴,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42,8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6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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