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150號
CYDV,101,家訴,150,201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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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50號
原 告 劉彥勝
上列原告撤銷收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
因財產權起訴,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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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