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50號原 告 劉彥勝上列原告撤銷收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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