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140號
CYDV,101,家訴,140,2012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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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40號
原   告 羅李美子
      羅彩月
      羅安順
      羅安賢
      羅采芸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龔宏昌
被   告 陳恩賢
      江陳碧玉
      陳永傳
      羅枝榮
      羅淑華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 人合意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 他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羅李美子羅彩月羅安順羅安賢羅采芸等 人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羅榮喜親屬會議於民國100年2月 27日就同意酌給遺產予歐淑英所為之決議無效」,嗣經更正 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繼承人羅榮喜親屬會議於100年2月 27日就『一、羅榮喜之遺產關於動產(現金)部分,扣除羅 榮喜之債務後之淨值給歐淑英7分之1或歐淑英指定之人;二 、羅榮喜遺產關於不動產現存之部分(詳如議事錄後附之清 冊),應將各筆不動產羅榮喜所持分之7分之1移轉登記給歐 淑英或歐淑英指定之人』所為之決議無效。」惟因第三人歐 淑英已依被告等人於100年2月27日所為親屬會議決議請求原 告給付親屬會議所議決應酌給之遺產,第三人歐淑英之訴經 本院以99年度家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 民事事件審理中,第三人歐淑英以該親屬會議決議為依據所 提起之請求原告履行所應酌給遺產之給付之訴,是否有理由 ,應以該親屬會議決議是否有效成立為前提,是本件原告請 求確認該決議無效,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家上



易字第23號民事事件裁判所應依據之法律關係,原告向有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固無違誤。惟除本件事件外,尚有相關家 事事件繫屬於其他法院,為免裁判歧異,基於統合處理事件 之必要,本件當事人合意將本件家事事件移送於相關家事事 件繫屬中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管轄,並由被告提出 聲請,請求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管轄,本院亦 認為本件移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管轄較為適當,故認有 移送管轄之必要。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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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