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188號
CYDV,101,家聲,188,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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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吳霈蓁
相 對 人 黃敬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 0年12月12日起訴,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家訴字第207號判決 相對人敗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 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家上字第42號 裁定駁回抗告,第二審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即相對人負擔 ,並於101年10月9日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及依聲請人提出 之繳費收據,認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7,234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 ,23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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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