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108號
CYDM,101,聲,1108,2012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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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振福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1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
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年籍欄內關於「民國65年1月1日」,更正為「民國65年3月1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有關於主文所示之誤,顯係 誤寫,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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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