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830號
CYDM,101,易,830,2012113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8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建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6916號),經本院認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判決情形,而改
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郭建 興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張峻菁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嘉簡卷第41頁),依照 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6916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