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62號
NTDV,101,司養聲,62,201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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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吳安順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王奕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燕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第二、三項,即駁回本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王奕凱及其生父徐文梁、生母王燕珍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收養認可聲請狀在狀首漏未記載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生
徐文梁、生母王燕珍,並於狀尾由生父徐文梁簽名或蓋章
,請具狀補正。
三、收養契約書有關被收養人之生父徐文梁、生母王燕珍漏未簽
名或蓋章。
四、請具狀敘明教養計畫及提出參加收養相關親職教育之課程證
明。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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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