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李淑真
李筱旋
李森和
上列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吳石秀葉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死亡,聲請人等自 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存證信函 、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 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 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 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吳石秀葉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死亡, 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其繼承人依前揭條文所定應為配 偶及第一順序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由其配偶吳茂 石及子女吳豐畑、吳金章、吳秋蘭、吳喜麗、吳金龍、吳秋 菊共同繼承,惟其配偶吳茂石及長男吳豐畑(絕嗣)均已死 亡、吳秋蘭被收養,該三人均無繼承權;另吳金章雖亦已死 亡,惟吳金章尚有子女吳炎聰、吳明展、吳明昭代位繼承其 應繼分(吳金章之三男吳明已死亡,無繼承權)。因吳炎 聰、吳明展、吳喜麗、吳金龍、吳秋菊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一○一年 度司繼字第四○六號及四一○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並有准予備查通知二件、臺中市大肚區戶政事務所一百零 一年十月九日中市肚戶字第一○一○○○三一七二號函及桃 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桃德戶字第 一○一○○○七五三九號函暨檢附之戶籍謄本各一件附卷可 稽。是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應由被繼承人之代位繼承人吳明 昭繼承,本件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乃第一順序親
等遠者之繼承人,依法尚未取得繼承人地位,是其所為拋棄 繼承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