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347號
NTDV,101,司票,347,2012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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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吳宛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塗麗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該 部分之聲請:
請陳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陳明利息起算日 (本件請求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計算利息,惟附表之利 息起算日欄均無記載)。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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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