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579號
NTDM,101,易,579,2012111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一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70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石一志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石一志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 以93年度毒聲字第29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至同年11月25 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上 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6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 品行為,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 確定。
二、詎其猶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 1年7月7日14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路13之2號住處,以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 通知其於101年7月9日16時6分許到場採尿送驗,始悉上情。三、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簽請同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石一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 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 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石一志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40頁);且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 集其尿液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鑑驗 結果,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 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被告 )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 物檢測中心於101年7月27日出具之實驗編號0000000 號尿液



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至16 頁)。再者,被 告前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3年度 毒聲字第2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至同年11月25 日因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上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6 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 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足認其再 犯率甚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其應無 重行再予觀察、勒戒之必要,自應逕由檢察官予以起訴(最 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從而 ,本案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稱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石一志所為,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 告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四、爰審酌被告前於93年間已因施用毒品行為,經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又於96年間為多次毒品之施用,且均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復於101 年間再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足憑,詎其仍未戒絕用毒習慣,又為本案施用毒品犯 行,顯見其陷溺毒品之情形非輕,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 己之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且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認犯罪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