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216號
原 告 董福順 住臺東縣長濱鄉○○村○○0000號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林吳春田 住臺東縣長濱鄉○○村○○0000號
被 告 林金英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71元,
亦即按原告起訴狀所載其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
告現值之乘積計算(計算式:2394.52平方公尺×60元/每平方公
尺=143,6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
1,55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
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