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小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江信雄 住臺東縣.
被上訴人 郭煌 住臺東縣大武鄉○○村○○路49號
居臺北市○○區○○路OO巷O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