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01年度,57號
TTEV,101,東小,57,201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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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小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江信雄  住臺東縣.
被上訴人  郭煌   住臺東縣大武鄉○○村○○路49號
           居臺北市○○區○○路OO巷O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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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