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770號
TNEV,101,南簡,770,201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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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曾國聯曾健助之繼承人)

曾國凱曾健助之繼承人)

曾國樑曾健助之繼承人)

被 上 訴人 謝良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0
月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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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