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361號
TNEV,101,南簡,361,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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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61號
原   告 陳紀良
訴訟代理人 曾淑菁
原   告 陳雅言
被   告 蔡美玲
訴訟代理人 蔡瑞蓮
被   告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0日下午4時在 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是否如下:
㈠被告蔡美玲以被告陳淑芬為連帶保證人,與被告簽訂租賃契 約,承租原告所有門牌臺南市○○區○○路31號1 樓房屋經 營「歐風烘焙坊」,租賃期限自民國96年9月2日起至98年9 月1日止,每月租金8萬元,保證金16萬元,有房屋租賃契約 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調卷第6-10頁、簡卷第88-93頁)。 ㈡被告蔡美玲最後付租係於97年5月31日繳付97年4月份房租, 由原告陳雅言之父陳幼棠簽收,有付款簽收簿節影本1紙在 卷可考(見簡卷第94頁)。
㈢兩造已合意將租賃保證金16萬元抵充97年5、6月租金。 ㈣被告蔡美玲於97年8月26日簽發到期日分別為97年10月20日 、同年11月20日,面額均為8萬元之本票2紙,經被告陳淑芬 背書後,交付原告收執,有本票影本2紙在卷可考(見調卷 第11頁、簡卷第51頁正反面)。
㈤系爭房屋收費日97年7月18日應繳電費10萬0,347元(78,658 元+21,689元=100,347元),收費日97年9月18日應繳電費 8萬1,068元(64,274元+16,794元=81,068元),合計電費 18萬1,415元(100,347元+81,068元=181,415 元)已由原 告繳納,有電費收據4紙在卷可佐(見調卷第12-13頁)。三、本件爭點是否如下:
㈠系爭房屋租約於何時終止?被告有無給給付97年7、8月份租 金義務?
㈡被告蔡美玲於97年6月後有無使用系爭房屋?被告蔡美玲未 使用系爭房屋,是否即無給付租金及電費義務?四、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 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自認 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 造同意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被告蔡美玲於本院10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



陳稱:「(法官:97年8-9月的租金共計新台幣160,000元, 是否尚欠原告未給付?)不是,因為7 月就已經被斷電,且 我於97年7月底已經搬到華平路,所以97年8-9月就沒有承租 。我在6月時就已經事先與原告溝通,因為我沒有錢,所以 請房東先代繳5-7月的電費,之後再從押金中扣抵,我說要 搬家,原告說要先繳電費才可以搬家,我想說我還有保證金 新台幣160,000元在原告那邊,所以想說押金新台幣160,000 元應該足以讓原告扣抵電費還有剩餘。」,「(法官:原告 主張收費日97年7月18日新台幣78,658元、收費日97年7月18 日新台幣21,689元、收費日97年9月18日新台幣64,274元、 收費日97年9月18日新台幣16,794元,共計新台幣181,415元 ,業由原告代繳,應由被告還給原告,有何意見?)不對, 應不是我付的,我應該只負擔5-7月份新台幣78,658元、新 台幣21,689元的部分,其餘部分因不是我使用的,所以不應 由我負擔。」等語(見簡卷第22頁),是否已自認系爭房屋 租約存續至97年7月底始終止?被告蔡美玲復於本院101年10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爭執主張「是租到5月,我比的是5月。 」等語,是否主張撤銷先前所為自認?此撤銷之撤銷是否合 法?
五、被告提出付款簽收簿貴寶號欄記載:「開山店陳房東(開山 路31號),摘要欄記載:「97年4 月份房租(開山路31號1F )8,000元、現金80,000元」,票據內容欄記載:「最後付 租,6月份不付了」,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記載:「97.5.31 陳幼棠、80,000」,有付款簽收簿節影本1紙在卷可考(見 簡卷第94頁)。證人即原告陳雅言之父陳幼棠證稱該付款簽 收簿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簽名為伊所為,陳幼棠為前揭簽名 時,是否已有「最後付租,6月份不付了」之記載,兩造所 陳不一,兩造是否有其他證據方法?並請被告提出付款簽收 簿正本。
六、原告主張被告陳淑芬為系爭房屋租約之連帶保證人,惟就代 墊電費18萬1,415元部分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究竟 因原告代墊電費所受利益之人為何?為何得併命被告陳淑芬 就此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七、請兩造各於5日內就前開事項提出書狀表示意見,如有未及 提出證據方法,亦請一併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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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