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1年度,53號
TNEV,101,南小補,53,201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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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53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代 理 人 黃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為新臺幣1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業經本院調解
而不成立,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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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