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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1年度,672號
TNEV,101,南小,672,2012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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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小字第672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訴訟代理人 吳軫烈
被   告 衡月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1月7日下午1時許駕駛其 所有車牌號碼9693-XV號自小客車至原告設於臺南市○○區 ○○路33號加油站洗車,詎洗車過程中,被告因操作車輛不 當造成車輛前衝,因而損壞原告之洗車機,事發當時訴外人 即被告之配偶米中興曾下車與原告員工張育文交談,並坦承 係因打檔錯誤,不慎打到D檔,致車子往前衝撞洗車機,又 上開洗車機經原告僱工修護,計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 )40,740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損害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0,74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上開時間、地點駕車前往洗車,完全依照 原告員工之指示步驟洗車,當時先打空檔進入洗車機,但洗 到一半時,機器忽然故障停下來,機器之大側刷隨即捲到原 告汽車引擎蓋前面排風口,造成汽車無法動彈,而機器下方 之全自動滾輪卻帶動車子往前走,使被告之汽車擋風玻璃遭 砸毀,此事發生乃因原告之洗車機發生故障,並非出於被告 之過失,亦與被告排檔無關,被告無須為此負擔損害賠償責 任。又原告因此事件,曾誤以為米中興係當時駕駛人,而以 之為被告,訴請米中興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經本院 以101年度南小字第81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確定。原告所提 米中興與員工錄音譯文,被告當時在車上,完全不知其等對 話內容,米中興在對話中承認打檔錯誤,係其猜測之詞;另 經被告調閱該案卷宗發現原告似有提證不實之嫌,原告於前 案所提之TNC廠商報價單,為100年11月30日所開具,當時承 審法官曾質疑真實性,且於判決書中不採信為證據(見該案 判決書第4頁第15行),原告於本案所提報價單卻係100年11 月8日開具,經原告訴訟代理人吳軫烈簽收,若前案審理時 即有此單,為何不用?卻於本案審理時,為彌補漏洞,而另



開具一份時間可疑報價單,是否涉及偽造等語。並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於100年11月7日下午1時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9693 -XV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小貨車)至原告設於臺南市 仁德區○○路33號加油站之洗車機洗車;被告駕駛系爭小 貨車進入該洗車機軌道之初係打N(空)檔;洗車過程中 ,原告洗車機損壞。
(二)被告對於原告所提被告配偶米中興與原告員工張育文對話 錄音譯文之形式上真正不爭執。該原告員工並未親眼目睹 原告洗車機為何損壞之經過。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就上開事件之發生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之爭點厥 為:被告於駕駛上開車輛進入原告上開洗車機洗車過程中, 是否因過失操作車輛不當,致該車輛往前衝,損壞上開洗車 機,而造成原告受有損害?若是,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數額40,740元,是否有據?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舉證係指就爭 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 ,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 認定其主張為真正。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明 定,是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以行為人有故意過 失為不法行為,以及損害之發生為要件,且二者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若不合於上開成立要件,自難謂有 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存在。是倘行為人否認有侵權行為,即 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證明;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 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及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 意旨參照)。
(二)原告上開主張固據提出米中興張育文之對話錄音譯文及 事發後現場照片8張為證(見本院卷第25、44、45頁), 惟觀諸上開錄音譯文:「甲(原告之員工):是打空檔, 可是...怎麼會?乙(米中興):因為排那個雨刷,...碰 到...排檔。甲:打錯排檔?乙:喔...對對對,打錯排檔 ,所以跑了快3公尺,3公尺不到吧。甲:喔,是打到檔, 所以往前推到大側刷?乙:不是啦,是要打雨刷,然後碰 到排檔啦。大概往前跑了快一公尺,所以我現在倒退一點



就好了?現在你幫我看看後面能不能倒?甲:還是你跟我 一起到後面看一下?乙:OKOK.」等語。惟事故發生時原 告員工張育文並未在場目睹經過,而被告始為車輛駕駛人 ,並非米中興,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米中興既然未駕駛 上開車輛,其上述對話究竟是反應真實情況或僅出於臆測 ,非無疑問,是被告辯稱上開對話是米中興個人推測之詞 ,尚非無據,自難僅以上開對話內容遽認被告於本件事故 之發生具有過失。復觀諸原告所提照片8張,僅能顯示當 時洗車機之大側刷捲入被告車輛引擎蓋上,確實已發生事 故,且原告洗車機有損壞情事,惟事故發生原因究竟是因 為被告排檔錯誤而衝撞洗車機所致,或因洗車機發生故障 所致,則不能證明;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 說,則其主張被告係因打檔錯誤而衝撞洗車機等情,即非 可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 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是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0,74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000元,爰 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並命由敗訴之原告 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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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