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1258號
TPBA,99,訴,1258,2012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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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258號
101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王玫珺 律師
 趙相文 律師
參 加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晴雯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楊大德 律師
洪國勛 律師
參 加 人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遠東紡織股份有
      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參 加 人 遠東鴻利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雪芳
參 加 人 裕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雪芳
參 加 人 百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參 加 人 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雪芳
參 加 人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參 加 人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參 加 人 亞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雪芳
參 加 人 遠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參 加 人 開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澄宇
參 加 人 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山本
參 加 人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澄宇
參 加 人 遠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健誠
參 加 人 安和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健誠
上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 律師
陳嘉琪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盛俐萍
 蕭旭東
 李 鎂
參 加 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董浩雲 律師
朱應翔 律師
參 加 人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李恬野 律師
黃心賢 律師
劉緒倫 律師
參 加 人 簡敏秋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9年4 月14
日院臺○○第099009579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前申請經被 告以民國91年11月13日經授商字第09101461610 號函核准增 資、修正章程及董事解任等變更登記,嗣臺灣高等法院○○ ○度○○○○○第○號刑事判決,以○○公司91年9 月21日 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議事錄,因○○○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 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足 生損害於他人,判決有罪且不得上訴確定。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下稱高檢署)爰依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規定,以98年 12 月31 日檢紀盈字第0980000964號函將上情通知被告,被 告遂以99年2 月3 日經授商字第09901000210 號函(下稱原 處分)撤銷91年11月13日經授商字第09101461610 號函核准



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及後續相關登記。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遭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仍表不服,以原處分所據 之事實與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所規定之要件不符云云,遂向 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本件原告主張:
一、本件是否為行政訴訟審判範圍?被告就高檢署之系爭來函有 無裁量權限?
(一)原處分為被告所為之行政處分,自屬行政訴訟之審判範圍 :
1、○○公司曾以高檢署98年12月31日檢紀盈字第0980000964 號函為對象對法務部提出訴願,惟法務部法○○第099000 11號訴願決定書指出:「依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規定通知 經濟部,此項通知之性質僅機關間依法律規定所為敘述特 定事實之資訊交流的觀念通知,系爭臺灣高檢署函文內容 是否有疑義,該管中央主管機關如何執行,是否撤銷或廢 止訴願人(即○○公司)之相關公司登記,就該函所載內 容均不生權利義務變動之法律效力,故非行政處分,不屬 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足見高檢署前開通知僅為觀念 通知,並非高檢署之行政處分,至為灼然。
2、被告依高檢署98年12月31日檢紀盈字第0980000964號函通 知進而作成原處分。惟前經高檢署100 年7 月5 日以檢紀 劍字第10000000209 號函函復原告:「因公司法第9 條第 4 項規定『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無拘束經濟部應否撤銷核准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 記之權限。」復依行政程序法第9 條規定,前揭高檢署通 知函,僅供被告參考,並無疑義。被告為適用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自應一併注意有利及不利原告之證據。 3、從而系爭處分既係被告所為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1 項及第3 項之規定,原告當得以經濟部為被告提 起行政爭訟。
(二)被告就高檢署之系爭來函有權審酌是否符合公司法第9 條 第4 項規定:
1、依法務部法○○第09900011號訴願決定書,及高檢署100 年7 月5 日以檢紀劍字第10000000209 號函函復原告「因 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規定『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 知中央主管機關』……無拘束經濟部應否撤銷核准增資、 修正章程變更登記之權限。」足見被告並不當然受高檢署 來函之拘束,被告有權審酌是否符合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 規定之權限。
2、被告雖辯稱其對高檢署之系爭來函沒有裁量是否符合公司



法第9 條第4 項之要件云云。除與前揭法務部認定相悖不 足採信外,另被告於99年1 月28日邀請學者、專家及法務 部等討論作成之「研商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撤銷公司登記 相關疑義會議紀錄」,由被告逐一斟酌○○公司何項公司 登記要撤銷、何項公司登記不予撤銷,足見被告就高檢署 之系爭來函有權審酌是否符合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規定而 作成羈束處分,被告前揭所辯,顯非可採。本件涉及公司 法與刑事法之交錯領域,但被告99年1 月28日邀請學者、 專家及法務部等討論作成之「研商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撤 銷公司登記相關疑義會議紀錄」,其討論過程卻未邀請刑 法與刑事程序法學者,亦未斟酌上述裁判並未確定、公司 法第9 條第4 項要件等議題,容有缺漏。蓋公司法第9 條 第4 項法文既以「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 造文書」為其要件,就何謂「偽造、變造文書」等要件即 涉及實體刑法之解釋,卻未見該次會議有刑法學者就此要 件詳加討論。且就原處分涉及之事實,業經最高法院99年 度○○○○○○○○○判決發回更審,並指明:「原判決認…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亦應併予發回」已如前述,則此部 份涉及刑事訴訟法案件單一性、上訴不可分等重要原則解 釋,亦未見有刑事程序法學者就該原則詳加分析闡述。故 前述會議所為結論自無足採要難作為原處分之唯一參考。二、原告是否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是否限於被撤銷登記的其餘 股東全體提起訴訟?
(一)原告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
1、依訴願法第18條、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所謂權 利泛指個人在國家法律秩序中之法的地位,包括憲法或法 律上所保護之利益。所謂利益則指尚未成為權利之各種值 得保護之利益而言。「股東權」為依公司法規定所應保護 之地位及利益,故如股東權或股東身分因行政處分而被剝 奪,該股東自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行改救濟。 2、最高法院89年度○○第59○號判決指出:「本件被上訴 人主張訴外人○○為上訴人公司之股東,對上訴人分別 有400 股、40股之股東權存在,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並不能 證明○○是否仍為其公司之股東而否認被上訴人之主張 ,則○○是否有股東權存在,兩造既有爭執,被上訴人 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難謂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均得 對公司行使法定之權利,故股東權性質上有繼續性。」最 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375 號裁定亦有明文。足見股東權



乃屬股東對公司得繼續行使之權利(其具體內容如公司法 第172 條之1 、第173 條、第174 條、第200 條、第214 條、235 條第1 項、第245 條、第330 條等),為現行法 律所保護之權利且在法律上具有確認之利益。
3、○○公司在91年9 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辦理增 資前,其登記資本額及實收資本額僅為新台幣(下同)1, 000 萬元,每股金額10元,分為普通股100 萬股;嗣○○ 公司於91年9 月21日後陸續增資三次,登記資本額及實收 資本額提高為40億1000萬元,每股面額10元,分為普通股 401,000,000 股,原告因參與增資而取得○○公司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140,866,931 股,此觀諸○○公司95年7 月21 日股東名簿之記載自明。詎原處分撤銷91年11月13日經授 商字第09101461610 號函、92年5 月1 日經授商字第0920 1128850 號函、94年8 月8 日經授商字第09401152810 號 函、95年8 月3 日經授商字第09501168910 號函、96年6 月○日經授商字第09601121950 號函、○○○7 月16日經 授商字第09701176880 號函,以致○○公司登記資本額及 實收資本額回復為1,000 萬元,分為普通股100 萬股。系 爭撤銷處分之作成,造成原告原持有之普通股股份 140,866, 931股無法在前述○○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實收 資本總額」、「已發行股份總數」中加以顯現及登記,造 成原告得否對○○公司依所持股份行使股東權產生疑義, 顯已損害原告之權利即股東權,原告自得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
4、司法院院字第642 號解釋指出:「官署對於人民設立私立 學校之呈請。批令不准。自屬訴願法第1 條所謂處分之一 種。人民如認該處分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舉辦公益事 業之精神上利益。自得提起訴願。」既然損害精神上之利 益已可提起訴願,依同一法理,則經濟上之利益亦許提起 訴願,此乃當然之理。
5、原告因信賴主管機關公司登記而與○○公司交易,因原處 分導致交易成否未定,已造成原告難以預料之損害,此與 公司法設立公司登記制度以保障交易安全之旨趣背道而馳 ;又原處分之作成導致原告喪失對○○公司之股權登記, 原告陸續投資○○公司之資金1,408,669,310 元,及原告 與其他增資公司關係企業對○○公司提供貸款與背書保證 等財務援助達285 億餘元,皆因原處分,處於法律上定位 不明之狀態;況原告自91年第3 季取得○○公司股權起, 迄今已出具29份財務報表(含年報、半年報、季報),如 因原處分之規制效果造成多年財報均需重編之情形,更令



原告之權益嚴重受損,對於原告之營運及投資大眾等權益 之影響至為重大且顯著,縱認原處分並無損害原告之權利 (原告仍否認之),參諸前揭司法院院字第642 號解釋, 亦應認原處分已損害原告之法律上利益,故原告仍得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6、本院100 年度○○第○○號判決指出:「原告等人因參與 增資而為○○公司之股東身分亦告喪失,致無從行使依渠 等股數所得表彰之股東權益並對○○公司行使公司法所定 之股東權利,渠等已存在之法律上權利或利益即難謂未因 該處分而有受影響,準此,原告以渠等為被告99年2 月3 日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規定 向被告提出申請,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尚無不合。被告 雖引本院91年度○○第4539號、96年度○○第2540號判決 及最高行政法院○○○度○○第927 號判決,主張股東非 屬利害關係第三人云云,然上開判決均屬個案認定,且其 情形與本件亦不相同,本案無從援用。」此外,最高行政 法院101 年度○○第354 號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與當事人固均得申請程序重開,惟兩 者均應同受『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及『經過後3 個月內 申請』之限制,始符法條規定之文義,否則如認當事人應 受該要件之限制而利害關係人則不受該限制,將導致利害 關係人之權利大於當事人之輕重失衡後果。」足見本院及 最高行政法院均認為原告之股東身分因原處分而到影響, 原告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殊堪認定。則訴願決定誤以 原告非利害關係人而為訴願不受理,即屬違誤。 7、依臺灣高等法院○○○度○○○字第○號刑事確定判決所 認定事實,並無任何人涉及犯罪,且○○公司91年9 月21 日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確有召開,○○公司股東臨時會及 董事會議事錄並非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參加人主張犯罪 行為不值得保護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又不論臺灣高等法 院○○○度○○○○第○號刑事判決或○○○度○○○字 第○號刑事確定判決,原告及原告之負責人徐旭東均未曾 遭判決有罪,而○○○雖遭臺灣高等法院○○○度○○○ ○○第○號刑事判決有罪(○○○已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 資為救濟),然○○○並非原告之受僱人,因此參加人指 稱因原告或其負責人或受僱人涉及犯罪而不能提起本件訴 訟或屬不值得保護之利益云云,除無法律依據外,其主張 亦與事實不符,自無足採。
(二)原告之撤銷訴權,並不以與其他被撤銷登記的其餘股東全 體一起訴訟為必要:




1、依訴願法第14條第1 、2 項及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 定,足見行政處分之當事人及各利害關係人之訴願期間及 提起撤銷訴訟之期間係分開獨立計算,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係基於利害關係人之獨立訴權,不受○○公司撤回行政訴 訟或其他第三人是否行政爭訟之影響。
2、原告係就原處分之「整體」─即被告撤銷○○公司40億元 增資及其後續相關登記等登記事項之「行政處分」,提起 本件撤銷訴訟,並非僅就「撤銷○○公司參與○○公司增 資金額」部分提起撤銷訴訟。復依行政訴訟法第215 條規 定,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故即使其他 增資股東未提起行政訴訟,原處分一經本件判決撤銷,對 第三人包括其餘增資股東在內亦有效力。因此,參加人主 張其他增資股東並未提起行政爭訟,故原告亦不得再行爭 訟云云,係未明瞭行政訴訟之標的與效力,所產生之謬誤 。
3、參加人主張因○○○公司及其他增資股東並未提起行政爭 訟,進而認為原告不得再行爭訟云云,顯然與法無據。三、參加人章民強是否具有參加訴訟的資格?
(一)參加人章民強李恆隆就同一筆60萬股○○公司股份皆主 張為所有權人,則依民法一物一權主義,應先就該二人中 孰人主張有理先為判斷,再為訴訟參加之准駁裁定,殊無 可能准許該二人皆得以所有權人之身分而參加訴訟。蓋此 二人皆主張其為同一筆○○公司60萬股份所有權人,形式 上渠等所主張者乃互斥不能並存之權利,應命該二人證明 有權參加訴訟之理由。
(二)參加人章民強以○○公司60萬股股份係其信託予李恆隆為 由聲請參加本件訴訟,惟章民強李恆隆為被告所提民事 訴訟,迄未有任何判決肯認章民強之主張,故參加人章民 強並無參加本件訴訟之資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本條所稱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解釋上以第三人就兩造之訴訟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 限。蓋如第三人僅有事實上、經濟上或文化上之利害關係 ,而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即准其參加訴訟,則由於得參加 訴訟之第三人範圍過廣,反有害於訴訟之進行,是應解為 此之利害關係,應以法律上利害關係為限。又該第三人如 未具何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輔助參 加,得聲請法院駁回,行政訴訟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6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參加人章民強雖認為其與李恒隆間就60萬股○○公司股份 有信託關係而具狀參加本件訴訟云云。惟本件訴訟結果無



論勝敗,就參加人章民強李恒隆主張之信託關係及民事 返還信託物訴訟,不生任何影響。蓋參加人章民強在前開 訴訟者所爭執的訴訟標的是李恆隆名下60萬股股份,而本 件的訴訟標的是被告得否撤銷原登記在原告名下且經原告 確實繳納股款並發給股票之股份。易言之,縱參加人章民 強與李恒隆間就60萬股○○公司股權確存有信託關係,也 不會因本件訴訟結果而影響參加人章民強主張之信託關係 ,參諸前揭意旨,參加人章民強就本件訴訟顯無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
(五)另○○公司亦曾就被告99年2 月3 日經授商字第09901000 210 號函之撤銷登記處分(與本件爭訟之原處分相同)提 起訴願,嗣並以經濟部為被告(與本件被告相同)提起行 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參加人章民強在○○ 公司提起之另案本院99年度○○○○○○○行政訴訟中亦 持相同理由聲請參加訴訟,惟業遭本院99年度○○○○○ ○○○以參加人「僅係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益而已, 難謂參加人就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撤銷核准增資、修正章程 變更登記及後續相關登記所生之上開訴訟,有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而裁定駁回訴訟參加,足見參加人章民強就本件 訴訟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訴訟參加應予駁回。(六)另原告與○○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之民事訴訟,參 加人章民強在該案亦以相同理由聲請參加訴訟。案經臺北 地方法院駁回其聲請,參加人章民強不服提起抗告,復於 101 年9 月26日遭高等法院101 年度○○○○○○裁定駁 回其抗告並指出:「依卷附抗告人(即章民強)所提出之 ○○公司股東名冊及公司登記資料所載,章民強並非○○ 公司之股東。章民強雖主張其股份信託於李恆隆名下,惟 在○○公司之股東名簿上,既未記載章民強為股東,則章 民強即不得對○○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甚明。……章民強 即無任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可言。」、「且李恆隆已於本 件參加訴訟,……本件章民強不符合參加訴訟之要件,不 能准其為訴訟參加。」準此,參加人章民強亦不得參加本 件訴訟,其訴訟參加應予駁回。
四、有沒有請高檢署參加訴訟的必要?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所稱參加人須為其他行 政機關,且曾參與原處分或決定,行政法院於判斷處分或 決定之性質及適法性時,能提供有效適切之知識、經驗、 資料等之行政機關。換言之,其他機關對於訟爭處分或決 定之作成,有分屬之權利,或曾參與訟爭處分或決定之成 立之情形。




(二)然高檢署屢次強調,原處分所依據之高檢署98年12月31日 檢紀盈字第0980000964號函並無拘束被告之效力,法務部 法○○第09900011號訴願決定書亦明示此僅為觀念通知, 即已明示高檢署並無參與原處分之作成,系爭行政處分乃 由被告審酌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規定而自行作成。且臺灣 高等法院○○○度○○○○第○號刑事判決業經最高法院 99年度○○○○○○○○○判決廢棄發回更審、臺灣高等 法院○○○度○○○字第○○號刑事判決已確定等事實, 均由行政法院依法即可憑斷,高檢署參加本件訴訟並無任 何有效提供本院適切之知識、經驗、資料等情事存在,故 高檢署並無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五、本件有沒有停止訴訟的必要?
(一)本件行政訴訟,非以原告與○○公司間確認股東權存在民 事訴訟(臺灣臺北地方院99年度○○○○○○○○)是否 成立為準據:
1、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1 項規定,如係以該條文為停止 訴訟之依據者,必須「行政訴訟之裁判係以民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準據」者,始足當之。
2、本件行政訴訟所須審者乃:原處分是否合法?而判定原處 分是否合法,首須認定「原處分之範圍為何」?亦即須先 認定原處分之主旨、理由及法律依據,以判定原處分之「 同一性」,申言之,如據以作成原處分之理由或法律依據 不同,則縱其結果(主旨)相同,亦不具「處分之同一性 」。如與原處分不具同一性,自不得以此不相干之事由為 標準,判斷原處分是否適法,則該項不相干之事由若另有 民事訴訟繫屬,自非「行政訴訟之裁判係以民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準據」之停止訴訟事由至明。
3、依被告99年2 月3 日所為原處分函,其主旨載:「依法撤 銷本部91年11月13日經授商字第09101461610 號函核准貴 公司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及後續以錯誤事實為基礎 所為核准之相關登記詳如說明,請查照。」其說明欄記載 :「一、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12月31日檢紀盈字第 0980000964號函辦理。二、處分相對人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三、按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規定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 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 記。』貴公司於91年11月11日申請增資、修正章程及董事 解任變更登記一案,經91年9 月21日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 會議事錄,因○○○涉犯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足生損害



於他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0月26日以○○○度○ ○○第○號判決有罪……且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 年 12月31日檢紀盈字第0980000964號函通知本部依上開公司 法規定辦理。」
4、足見被告作成原處分之依據,係依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 以○○○涉犯刑法第215 條,經判刑有罪,而由高檢署函 請被告撤銷增資等相關登記。故原處分是否合法,自應審 查:單純以○○○犯刑法第215 條之罪,是否該當公司法 第9 條第4 項之要件?被告以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為據作 成原處分,是否適法?如非適法,本件即應撤銷原處分, 而無再等候其餘民事訴訟裁判終結之必要。
5、私法上股東權之存否,與行政上之公司登記,本屬二事, 此觀諸最高法院67年度臺上字第760 號判例指出:「公司 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外,其他登記,皆屬 對抗要件,變更董事、監察人,固屬應登記之事項,但此 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其要件。」自明。原告對 ○○公司之增資股份,係因原處分之作成,始無法在○○ 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實收資本總額」、「已發行股份總數 」加以顯現及登記,原告自屬本件利害關係人。上開民事 訴訟之所以提起,乃因被告先於99年2 月3 日作成原處分 ,○○公司始於其後據以否認原告之股東權,原告之股東 權遭受質疑,乃另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 。由此可見,本件原處分發生在前,民事訴訟發生在後, 且原處分之存在,係民事訴訟發生之原因,苟原處分經行 政訴訟審查結果認原處分違法而撤銷,則○○公司之增資 登記即恢復,則原告似無再進行前揭民事訴訟之必要,故 充其量僅能認上開民事訴訟係因原處分所生,尚非本件行 政訴訟係以民事訴訟為據。從而本件即無行政訴訟法第17 7條第1項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餘地。
(二)本件亦無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適用之餘地: 1、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前陳大法官計男著行 政訴訟法釋論記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 政訴訟之裁判者,雖非先決問題,但與行政法院判決結果 有影響者,行政法院仍得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 終結以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庶期裁判結果之一致。… …從而行政法院於適用本項規定時,應從嚴審查其確有影 響於行政訴訟之裁判之結果,若非有在該民事、刑事或其 他行政爭訟終結前,行政訴訟有無由或難以判斷之情形, 宜自行調查認定」。
2、民事訴訟之存在,對於行政訴訟之裁判結果,確有影響者



,方得裁定停止訴訟,否則若不生影響,即不得裁定停止 訴訟。本件原處分之依據係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判定原 處分是否違法,即應以此為範圍,不應再以其他不相干事 項牽扯。本件行政法院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已足以認定 原處分違法,亦即本件並無「在民事訴訟終結前,本件行 政訴訟無由或難以判斷之情形」,自不得依第177 條第2 項停止訴訟程序。
3、論者或謂:若民事訴訟判決確認原告之股東權不存在,則 增資登記亦應予撤銷,與原處分結果相同,原處分亦屬適 法云云。然此種論調,除將私法上股東權存否與行政上之 公司登記混為一談已有違誤外,亦顯然漠視原處分同一性 之問題。本件原處分係以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為據,換言 之,如係以其他事由或法律規定撤銷增資登記者,則與原 處分即不具同一性,自不得以此不相干之事由為標準,判 斷原處分是否適法,則該項不相干之事由若另有民事訴訟 繫屬,亦與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結果不生影響,而不得作 為停止訴訟之原因。故參加人以民事訴訟聲請停止行政訴 訟程序,要無理由。
4、本件原告於99年○月起訴迄今,歷時二年有餘,李恆隆等 人均未聲明參加訴訟,直到今年8 月法院定期辯論,李恆 隆等人始具狀聲明參加訴訟,姑不論渠等是否為利害關係 人尚有疑義,退步言之,縱使得為參加,其聲請停止訴訟 ,在訴訟策略上,目的亦僅在拖延訴訟。蓋原告對於○○ 公司之增資,先後共計認購普通股140,866,931 股,總金 額高達17.64 億元,95年7 月21日股東名簿亦如是記載, 原告為○○公司之股東,自得依法行使股東權益。詎被告 於99年2 月3 日以原處分違法撤銷○○公司系爭增資相關 登記,使原告之股東身分頓生疑義,尤有甚者,民事法院 更因參加人之聲請,另行選任臨時管理人,意圖完全架空 原告對於○○公司及○○○○○○公司(下稱○○公司) 公司之控制權,自99年2 月3 日原處分作成後迄今,原告 之股東權受侵害,已長達2 年又9 個月,其損害已難以估 計 ,亟賴行政法院迅速審理本案,撤銷原處分,以避免 損害繼續擴大。詎參加人為拖延本件行政訴訟,竟又無端 聲請停止訴訟程序,試想,關於確認股東權存在之民事訴 訟現仍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繫屬中,苟欲等到該民事案 件 判決確定,恐需三年五載,如此,置原告等增資公司 40億股權於何地?嚴重侵害原告受公平、妥速審判之訴訟 權,對原告權益影響實屬重大。
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本院停止訴訟的裁定之實體上理由,對本



院有無拘束力?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60 條第3 項規定,並考察該條項於行政 訴訟法87年修法時之立法理由:「中央行政法院(即現制 「最高行政法院」)原則上既為法律審,除別有規定外, 必因原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 ,使得將之廢棄,故其廢棄理由應有法律上之判斷。爰於 第三項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地區行政法院應受此項判斷 之拘束,不許更持相異之見解,以收統一法令見解之效果 。」
(二)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第1098號裁定已明確指出:「 遠東百貨公司稱:所謂『偽造、變造文書』,係指刑法第 210 、211 、212 條等偽造、變造文書,而不包括刑法 第213 、214 、215 條等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罪;本 件臺灣高等法院○○○度○○○第○ 號刑事判決係認定 ○○○所犯為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所犯 為刑法第21○、215 條之罪,並非偽造、變造文書之罪 ,即不該當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之要件等語,並提出該 刑事判決書摘要為憑,似非全然無據。」「本件原處分 撤銷經濟部91年11月13日經授商字第09101461610 號函 核准○○公司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及後續所為董 事變更等登記,其登記項目及內容並非完全不可分,茍 所涉改派書之偽造、變造文書犯行,僅關乎董事變更登 記,而與增資登記尚無關聯者,原處分得否將增資等相 關登記亦一併撤銷?亦不無疑義。」準此,最高行政法 院於裁定中所表示的是法律上的判斷,是關於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之法律解釋,至屬灼然。
(三)依前所述,最高行政法院既為法律審,則其於裁定理由應 有法律上之判斷,裁定遭廢棄之地區行政法院應受此項判 斷之拘束,不許更持相異之見解,以收統一法令見解之效 果。
七、就法院刑事確定判決,被告是否應區分刑法第210 至21○條 ,而有撤銷登記與否的空間?就犯罪主體是否為負責人或參 加人李恒隆及○○○尚未刑事判決確定而有不同?公司法第 9 條第4 項是否屬「非資本登記事項」而不得就已繳納股款 之公司登記加以撤銷:
(一)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所謂之「偽造變造」,限於刑法第21 0 條至第212 條之罪,並不包括刑法第215 條及第21○條 之罪:
1、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第1098號裁定已明確指出:



(1)「故檢察官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相關登記』之要 件,必須係『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者, 始足當之。茍所犯非『偽造、變造文書』,縱經裁判 確定,與該條要件即屬有間,要無據以撤銷登記之餘 地。」
(2)「就此,抗告人遠東百貨公司稱:所謂『偽造、變造 文書』,係指刑法第210 、211 、212 條等偽造、變 造文書,而不包括刑法第213 、214 、215 條等業務 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罪;本件臺灣高等法院○○○度○ ○○○第○號刑事判決係認定○○○所犯為行使從事 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 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所犯為刑法第21○、21 5 條之罪,並非偽造、變造文書之罪,即不該當公司 法第9 條第4 項之要件等語,並提出該刑事判決書摘 要為憑,似非全然無據。」
(3)「是截至99年2 月3 日原處分作成時,關於偽造董事 改派書之犯行,並無任何人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4)「再者,本件原處分撤銷經濟部91年11月13日經授商 字第09101461610 號函核准○○公司增資、修正章程 變更登記,及後續所為董事變更等登記,其登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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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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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鴻利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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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和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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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