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01年度,41號
TPBA,101,訴更一,41,201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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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
原 告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蒼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王歧正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王晨桓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4日本院
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三頁第十八行所載「並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應更正為「除前述程序違法外,並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除前述程 序違法外」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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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