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365號
TPBA,101,訴,365,2012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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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宏洲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瑞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周思傑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礦業法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10月3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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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洲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