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24號
原 告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步天(董事長)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4 萬元之罰鍰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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