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1677號
TPBA,101,訴,1677,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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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77號
原 告 中華民國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
代 表 人 林柏榮
被 告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代 表 人 陳雪玉(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 第2 項第8 款規定,通知追繳其押標金新臺幣(下同)30萬 元。按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本件為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中和 區,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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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