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1725號
TNEV,90,南簡,1725,20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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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二五號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彰
  訴訟代理人 蔡建智
  被   告 寶臨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
  被   告 丙○○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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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