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二五號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彰
訴訟代理人 蔡建智
被 告 寶臨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
被 告 丙○○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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