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1591號
TPBA,101,訴,1591,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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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1號
原 告 柯秀敏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黃三桂(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不服被告以100 年8 月16日繳款單命原告補繳98年12月 份至100 年7 月份保險費計新臺幣(下同)26,360元,申請 爭議審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100 年12月15日 健爭審字第1000017246號函送(100 )權字第23443 號審定 書駁回原告爭議審議申請,原告遂提起本件訴訟。依行政訴 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6,360 元,為40萬元以下,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 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路○ 段140 號,本件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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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