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2號
原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劉政鴻(縣長)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李鴻源(部長)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莊郁沁 律師
林芝余 律師
聲 請 人
即參加人 洪箱
楊賜端
陳幸雄
洪金三
吳淑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陸詩薇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