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七八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鄰
訴訟代理人 白景竹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
返還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四十萬元,期限自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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